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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当前时间: 信息发布:2007-5-22 11:43:0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属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财政性资金从市场购买物资、商品或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上级国家机关和部门拔入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按照规范程序运作,严禁暗箱操作
    
第五条 自治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州财政局是政府采购机关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是常具体工作,归口州财政局管理。
    
第六条 成立评标委员会,建立评标委员会成员库,吸收具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由财政主管部门颁发评标委员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办法、规定和制度。
    
 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定点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与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体由采购方和供应方组成。采购方包括政府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机关事业单位;供应方包括为采购方提供物资、商品和服务的各类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实体。
     
第九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
式。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采购物资、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非集中采购项目,可由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州财政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本机构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范围

    
第十五条 州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质、商品或服务的,都属政府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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