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
|
| 当前时间:
信息发布:2007-5-22 11:44:57 点击: |
|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 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 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 网络等媒介。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 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 信息公告管理
第七条 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公开招标信息;
(五)中标信息;
(六)违规通报;
(七)投诉处理信息;
(八)上述信息的变更;
(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关;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六)投标语言;
(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
(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
(四)定标地点、日期;
(五)中标人名称、地址;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更正公告内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
(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
(四)更正内容;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人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真实,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 |
|
|
|
|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
|
|
| 相关文章 |
[网站首页]
[投稿:WebMaster@445500.cn][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
|
|
|
|
|
|
|
|
发布评论须知:①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我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②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宗教政策、社会稳定等内容;③本站有权保留或删除任意评论内容;④评论属发布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