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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申报条件: 《根据宣恩县限制养犬规定》: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常住或者暂住户口;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户居室。 4 、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征得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每户限养一只。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根据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限养区内单位养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限养区内的医疗科研单位、专业演出团体、重点安全保卫单位确需养犬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予以登记。 2、 限养区内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因生产需要养犬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予以登记。 3、军犬、警犬和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㈡办理流程: 1、申报犬类登记证 ⑴申请人到所在区的犬类管理服务中心或派出所领取养犬审批登记表一份; ⑵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后,送居住地居(村)委会审查同意后盖章; ⑶经居(村)民委员会同意盖章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当地派出所进行核实后,随带养犬审批表、个人身份证明、暂住户口证明及复印件、犬只彩色2寸照片2张,并携犬到所在区犬类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养犬登记。单位申领登记证由派出所签署意见后须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同意; ⑷申请人根据宣恩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宣恩县限制养犬规定》,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六百元,以后每年度年检费为三百元。 ⑸申请人持批准养犬决定和缴费凭证到区犬类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领取事宜。 2、年检手续办理 申请人须带上《犬类登记证》、犬牌、年检的犬只; 到原办证中心办理检疫、年检; 收费标准:根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宣恩县限制养犬规定》,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六百元,以后每年度年检费为三百元。 办理期限: 1、养犬者应当自取得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 2、登记的犬生产幼犬的,养犬者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需要换养幼犬的,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从外地或者境外携入的犬只,在本市限养区饲养一个月以上的,须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4、领证犬只的年检由各犬类管理服务中心执行,年检日期为初领日期满一年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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