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之窗 > 政府部门 > 正文-"宣恩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
一、总体职能 
  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县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㈡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㈢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的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项。
  ㈣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制定我县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申报、争取和使用管理;负责民族经济政策的调查、检查落实。
  ㈤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县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㈥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㈦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打击邪教活动。
  ㈧对乡镇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办理民族宗教相关事务;协助乡镇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㈨负责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㈩依照有关政策管理民族成份。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职责
  ㈠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会议组织及文秘、档案、信息和信访工作;
  ㈡负责机关政务、事务、行政管理的综合协调;
  ㈢起草民宗局的重要文件;
  ㈣负责机关财务和财产的管理、
  ㈤负责机关的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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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时间: 信息发布:2007-5-4 21:45: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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